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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地税发[1997]157号 关于明确采用合作经营方式代销“埃索”石油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用合作经营方式代销“埃索”石油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1997]157号  发文日期:1997-07-28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年来,在我市出现了一些以“埃索”这家国外有名的石油公司名义开设的加油站。据了解,这些加油站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一方是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具体的管理。具体地说:甲方是我市的企业(多数是私人承包或挂国有、集体牌照实际私人开办的公司),乙方是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埃索”)提供销售赞助费、专营费,用于油站基建的投资;油站经营者只能经营“埃索”油品,不能经营其他品种的油品,并按“埃索”规定的油价销售,不能自行确定油价;每到月终,“埃索”则给予经营者一个合理的销售差价,并据此开出“埃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油站日常费用支出及所有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等,全部凭甲方开出正式发票由乙方支付。对上述合作经营销售方式如何征税问题,现根据 营业税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据了解,这些以“埃索”加油站名义经营的加油站,其经营的石油产品只能向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进货,不能从其他渠道进货,同时,这些石油产品的售价不能自主定价,要听从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统一调度,还有这些油站的合作合同具体规定,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水电费等等费用要凭正式发票与合作方的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结算,这样处理,只有两个不同独立核算的单位在付款结算时才会这样。由此可确定,这些以“埃索”加油站名义经营的石油产品,虽然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代销石油产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些以“埃索”加油站名义经营的油站,其与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结算的款项,不管是什么名目的款项(包括员工薪金、奖金、保险费、水费、电费、电话费、宣传推广费等等),只要是按照其“合作合同”规定,必须凭正式发票才能“实报实销”的款项,都应作为其代销石油产品的手续费收入,依章征收营业税。  三、使用发票问题。加油站向广州埃索石油服务公司收取上述代销手续费,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开具“东莞市其他服务业发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印制的发票或“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否则,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以外资企业多义经营的加德士、BP等外国油品(或其他货物),领有国内企业营业执照的加油站(或超级商场、商店等),其经营性质有属上述情况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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