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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10
     
    1、企业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收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积金,假如我收到用人企业10万元,其中工资、保险6万元,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照多少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为企业取得10万的收入中有6万属于代收代付,不属于提供劳务的收入,所以企业应该按照差额4万元确认业务招待费基数。  2、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国家对大连开发区产业园规划贷款扶持,我企业向银行贷款1亿按照6%返还贷款利息。由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也能对这部分资金单独核算。取得的贴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为企业符合文件要求可以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出租一批大型生产用设备,租期为: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租金120万元,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企业于在2010年4月底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租金。2009年末,由于出租方企业当年亏损额度较大,资金周转困难,出租方企业要求承租方企业先支付2009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段期限的租金80万元,请问出租方企业收到的这80万元租金应在哪一年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确实跨年度,且租金约定提前一次性支付,但实际业务不是跨年度一次性支付的租金,因此需要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在2010年4月底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租金,出租企业就应该在2010年确认2009年底收取的其中一部分租金。  5、我是一个制药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的时候发现部分药品变质。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该向主管局报送什么证明资料?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我企业于今年取得一笔市政府的财政补贴款,请问是否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7、我是生产型内资企业,想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为了响应红十字会的号招,我们单位将部分货物(生活用品)以及资金通过红十字会向玉树捐赠,税收有什么特殊政策么?  答:根据《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企业给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依据什么标准做扣除?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0、我企业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7月1日 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6月份申报增值税时,有待抵的海关增值税发票,但没有填海关抵扣清单,只在附表(二)24栏填上待抵的数,因此没有稽核结果。我从窗口查证确实没有没有填海关抵扣清单,请问这几张海关增值税发票这个月我可以重新填海关抵扣清单直接抵扣吗?或是还需要什么手续?  贵单位可以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重新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不需要手续。  11、超市内某品牌为宣传、推广市场,请顾客免费品尝其产品,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超市以免费品尝形式请顾客试吃的产品,其资产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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