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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29
     
    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新购买的资产或资源进行评估,经评估其评估公允价值大于其实购成本是否可以以评估公允价值入账,对其增值应如何处理?请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按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对按评估价值入账的情况下其评估增值额部分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答:      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是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贵单位自己评估只能是对企业资产增值有所了解,在不发生产权转移时是没有意义的。税法对评估增值资产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相关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4、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各项资产以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建议您今后密切关注中国税网法规栏目新法规的发布。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新购买的资产或资源进行评估,经评估其评估公允价值大于其实购成本是否可以以评估公允价值入账,对其增值应如何处理?请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按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对按评估价值入账的情况下其评估增值额部分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答:      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是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贵单位自己评估只能是对企业资产增值有所了解,在不发生产权转移时是没有意义的。税法对评估增值资产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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