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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地税发[2010]3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539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10]31号   2010.4.10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含)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含)以上。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售款收入。

       (二)对从事汽车营销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对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以查实征收为主,对确属《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四)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甲方自行采购原材料,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查实征收:
       1.对于建设单位(简称“甲方”),账目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税目,查实征收。

       2.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账目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额的50%,适用“购销合同”税目,查实征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原材料金额×50%×适用税率

       3.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账目核算不健全,未能准确核算材料成本的,乙方则按照工程成本的30%折算材料成本,作为原材料采购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税目,实行核定征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工程成本金额×30%×50%×适用税率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没有提及的其他应税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8]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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