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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汽车分销经营方式不当带来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36
     
          国家出台的家电下乡系列政策,对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惠农强农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的汽车下乡政策已推行半年,给农村消费者购买汽车带来了极大的实惠和方便。但在汽车下乡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也发现,经销商五花八门的运营模式,存在不少涉税隐患。   目前,从县城到乡村出现了一大批汽车销售公司和门店,他们有的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的挂靠为省、市级经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的则是独立的法人,还有的以代理人的名义经营。这其中,有不少经销商与省、市级汽车经销企业签订销售协议,每销售一定数量的汽车,赚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或佣金,由省、市级经销企业提供缴纳车购税和上牌照需要的机动车统一发票。税务人员认为,这种经营方式看似合理,其实隐含着很大的涉税违法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都视同销售货物。如果汽车经销商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无论他与上游企业签订什么样的协议或合同,机动车统一发票必须由汽车经销商开具,税务机关对通过该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机动车统一发票由上游企业开具,汽车经销商不能够向上游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只能为17%。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税收负担为3%;超过50万元,视同一般纳税人,负担17%。如果汽车经销商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而让上游企业开具发票,二者行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什么是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进行了明确,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统一纳税而分支机构不纳税的情况为:分支机构既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也不向消费者收取货款。如果分支机构有其中的一项行为,即成为增值税的直接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全额征税。   同时,对于汽车销售代理人,如果他与被代理的汽车销售企业属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且隶属于同一县(市),该项销售行为可视同汽车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由汽车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统一纳税。但对汽车销售代理人取得的代理费或佣金,应并入个人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与被代理的汽车销售企业隶属于不同的县市,又有自己的展厅或门店,则视同于独立企业,应全额纳税。   汽车销售的火爆必然造成同行业竞争的加剧,厂家和销售公司也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不论采取哪种促销方式,都要考虑税收政策的限制。如果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够,则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涉税风险。   收取各种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办保险费,代缴车购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在为购车者提供按揭、挂牌、保险等服务时,收取的代办费、服务费和装潢费、试车费、提车费、加快费等,则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应税销售额申报纳税。   随车无偿赠送物品。几乎所有的汽车经销商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倒车雷达、导航设备、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汽车经销商向购车者无偿赠送的物品,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售后服务收入。如更换零配件、汽车维修等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从汽车生产企业取得售后服务费,不能长期挂往来账户,隐匿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也不要故意混淆应税项目,将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返还利润。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还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汽车经销商不能将其收入全部作为利润支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冲减进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这里,税务部门也提醒经销商,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慎重考虑税收政策的限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走合法经营的道路。销售汽车开具机动车发票要按实际销售金额开具,不能为了少缴税或应消费者要求少开具发票金额,否则将被以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受到补税罚款的处罚。对于想借汽车下乡开拓新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建议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政策规定,系好涉税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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