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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的税负变化测算及其建议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699
     

    一、营改增的税负测算
    参照上海“营改增”试点办法,甘肃省兰州市以2010年和2011年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资料、营业税等相关数据为基础,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收增减变动及总体税负升降变化情况等进行了测算。

    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结构性减税政策效果较为明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有所下降,对税收构成及税源变动影响较小,对地方税收收入乃至当地总体财政状况影响不大。

    具体来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平均税负由营业税的3%和5%下降为2.91%,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较营业税下降了42.35%,总体税负下降明显,结构性减税效应显着,充分体现了“营改增”政策对科技研发、文化创业、信息网络发展的产业导向鼓励促进作用,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总体税负则存有差异,大部分行业税负下降明显,而个别行业税负有所增加。交通运输业中道路货运和道路客运税负略有下降,从原税负3%分别降至增值税税负的2.8%和2.3%,管道运输业较原税负有所上升,由3%增长至5.34%,增长76.77%,增幅较大。现代服务业税负平均下降了10%。

    二、营改增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结合兰州市税源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适当降低管道运输业增值税税率。针对兰州市管道运输业平均毛利率为23%,营业成本中折旧费用占70%以上,外购材料和其它费用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占总成本的比例很低,加之管道运输初期投入较大,受益时间长,不动产构成中可抵成本有限的实际,建议适当降低管道运输业增值税税率,更好地发挥“营改增”政策在结构性减税方面的平稳过渡,差别对待等政策效应。

    二>是适当提高运输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划分标准。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中纳税人类型划分标准,导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户数比例过高,兰州市测算达到40%以上。加之交通运输行业可抵成本所占比例过低,进项税额抵扣有限的现实,建议适当提高运输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划分标准。

    三>是适当扩大“营改增”政策试点行业范围。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试点只限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兰州市为例,作为西部欠发达城市,符合此次“营改增”政策的行业税收仅占地方税收收入的4%,改革效应体现不够明显。为此,建议适当扩大“营改增”政策试点行业范围,适时把营业税涉及的其它行业如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项目等传统服务业纳入改革范围,更好地发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特殊调节功能,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欠发达地区实实在在享受到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成果。

    四>是适当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在上海市“营改增”政策试点过程中,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体现结构性减税政策,当地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收效明显。为此,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原则,适时出台全国统一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尤其对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由国家财政合理负担部分扶持资金,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五>是适当拓展“营改增”政策试点区域。自上海试点“营改增”政策以来,政策效应比较明显,主要原因是其试点行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较全国其它地区发展迅猛,试点企业规模较大、户数较多,结构性减税体现比较充分。而从兰州市“营改增”政策测算结果来看,此项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增减影响有限,对此,建议适当拓展“营改增”政策试点区域,特别是重点考虑在中西部欠发达城市中选取试点对象,充分反映产业区域布局特点,打通纳税服务的时空限制,抓紧抓好政策落实工作,以此获得“营改增”政策在欠发达城市推广的经验,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此项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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