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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国税发[2006]15号 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7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6]15号   发文日期:2006-01-24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审批要求  1、纳税人申请免税时应当填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有车辆购置税征收任务的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在接受人栏签字;综合业务科(处)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的车辆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经办人栏签字;主管局长在负责人栏签字。  2、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免税。对申请免税的车辆应当严格审核并实地验车,具体要求如下: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必须与《免税图册》规定的生产厂家、车辆型号、图片等相符,其固定装置应保持整车出厂时的原样,凡发生拆卸、改装、改变车辆用途等情况的均不得办理免税。  (2)《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对使用范围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使用范围审批,使用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的相同车辆不得免税。  (3)防汛车辆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车辆型号、数量进行审核。  (4)纳税人购置了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统一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处负责确定,并在每月月底前汇总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  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科(处)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的车辆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进口旧车,如果海关和商检局出具的资料上均标明为旧车的,可按照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征税,否则按照新车征税。  2、库存三年以上的进口车辆,如果海关和商检局出具的资料上未标明为旧车的,车辆进口之日起库存三年以上的,可按照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征税。  四、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大连日报》、《大连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进口自用车辆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资料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六、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并在接受人栏签字,主管局长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字。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但发生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对因税务机关录入错误造成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按照先退税再重新征税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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