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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国税函[2013]16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销毁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75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销毁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3]163号       2013-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的规定,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规范对完税证明的管理,市局决定按照总局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集中销毁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销毁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系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1日起启用版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1日起启用版的库存未使用完税证明。库存情况详见附表(附件1)。

      二、此次完税证明的销毁工作由各单位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并会同纳税服务等部门组织实施。政策法规部门车辆购置税岗位管理人员要根据前期填制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清点封存表,对已出库的库存旧版未使用完税证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票证管理模块-做“退出库”处理,之后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所有库存未使用旧版完税证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的“票证管理模块”做其他出库-其他(使用人应选择票证管理人员)处理。

      三、旧版完税证明销毁时,市局监销人员凭各单位已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表”(详见附件:2),经与各单位前期上报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清点封存表核对无误后受理实施。

      四、旧版完税证明销毁工作由市局联系税务票证印刷所统一实施。销毁时间定为2013年11月6日上午(受理时间:10:00-11:30;税务票证印刷所联系人:王岩;联系电话:66735256)。各单位事先应指定监销人员并办好相关手续,联系运送车辆,确保销毁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附件下载:
        1.库存未使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表
      2.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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