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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营业税篇
     发布时间:2011/12/30    来源:   阅读次数:2299
     

    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营业税篇

    1、委托资产管理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甲方将其货币资金委托乙方作为管理人进行管理,乙方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投资意愿,对甲方资金进行投资操作,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委托资金的预期收益率根据甲方委托资金的后进先出原值及每笔委托资金在乙方的实际管理期限不同而不同(根据委托期限,预期收益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10%左右)。请问委托方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委托方将资金提供给他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1

    2、拆迁还建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对偿还面积与扩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按此规定我认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5%),这样理解正确吗?同时文件所指的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应包括了土地成本、基础、配套、建筑安装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这样理解正确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因此,拆迁还建应根据上述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1

    3、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4、含油污泥分离处理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承包了某企业油泥池清理业务,并负责将油泥池中清理出的含油污泥进行分离(污泥中油和水的含量达到一定标准)。请问我公司是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将含油污泥进行分离应当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4

    5、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
    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构,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5

    6、保安公司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在当地注册的一家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保安公司支付。对于保安公司的这种收费,是应按收费全额征税,还是减除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税。比如:相关单位支付给保安公司5万元保安服务费,保安公司支付给保安人员的相关费用总额3万元。请问,我们是按5万元征税,还是按(5-3)=2万元征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你单位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2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9

    7、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
    问题内容: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0

    8、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问题内容:
    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回复意见: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5

    9、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5

    10、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17

    11、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境外单位取得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如果免征营业税,该企业是否要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因此,免征营业税不在于是否该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在于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财税[2010]64号附件所规定的服务收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8

    12、如何理解自建自用?
    问题内容:
    一、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该文件第一款“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中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规定,何谓自建自用,我们把握不准。总局在营业税新细则培训时解释,称“自已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不属自建行为。二、个人将自己非购买取得的现有住房对外销售,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比如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居住,现在不住了,把它卖出去。目前,所有政策规定都明确了购买取得的住房凭抵扣发票进行计税依据的确定。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24

    13、金融企业理财产品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金融企业,开发了多种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客户固定理财收益中取得固定回报(即我公司不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另一类是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约定比例分享理财收益;目前,关于理财产品的营业税还没有正式文件,请问,对于上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可以减去支付给理财产品购买者的金额差额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企业代人理财行为不管收益如何分配,应根据以上税目解释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1

    14、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抵押登记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代收客户的抵押登记费,向客户开具收据,然后将款项代缴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别开具给购房者个人。请问上述代收的抵押登记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代收款项应计入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4

    15、对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失效条款如何理解?
    问题内容: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特此咨询下具体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从文面上看,“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的话,只剩下“营业税和”这几个字了。意思是①从事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还是②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失效,涉及营业税事项有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0

    16、企业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也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要征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31

    17、地质勘探取得收入,营业税应在何地缴纳?
    问:地质勘探取得收入,营业税应在何地缴纳?
    答:地质勘探除航空和爆破勘探外,都属于其他服务业的征收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地质勘探取得收入应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1日

    18、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19、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问:高校承办各项比赛,向参赛方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属于非教育劳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不能减免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0、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1、为动漫产品提供动画设计和制作,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专门为动漫产品提供动画设计和制作,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2、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问: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公司从事技术服务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3、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主要原材料则由客户自购。请问,该装饰装潢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该装饰装潢公司应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4、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5、出租无产权房屋,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所取得的手续费为什么要纳税?
    问: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在履行法律义务,而不是商业行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什么还要纳税?
    答:现行《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其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均不得规定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适用的税率5%缴纳营业税,同时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27、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中石化下属建筑安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外省都有承揽建筑安装项目,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通知我公司各个项目部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缴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都是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可我公司接到中石化总部下发的国税函[2010]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款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这样二份文件的规定不一,我公司是否可参照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中石化下属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安装企业,在外省承接建筑项目设立的项目部,不属于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24

    28、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9、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是否计征营业税?
    问:公司到德国参展,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用,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30、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问: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1、挂靠在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有几部朋友的车挂靠在我公司跑业务,请问这部分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2、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3、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问: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在代开发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4、保安公司取得相关单位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公司取得该笔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5、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问: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开具发票时有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6、公共电话亭的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人开了一个公共电话亭,请问电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是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交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来确定。

    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对上述三种方式经营公用电话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7、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8、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问: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9、如何理解国税发[2010]75号的相关规定?
    问: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中关于“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应如何理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规定,根据本条及协定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具体是指:1.新加坡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2.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税外,其应税劳务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税率适用货物与劳务税,且服务接受方就该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新加坡可予全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40、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8日

    41、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问:某公司请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8日

    42、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9月26日

    43、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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