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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五:营业税篇之航空包机业务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17
     
    [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9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对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用的余额。本通知所称的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定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解读]  针对航空和海运运输中的经营特点,总局在2002年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对航空和海运运输中,运输工具不同的租赁方式如何确定税目征税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海运业务中的具体规定大家参见文件规定。国税发[2002]25号文中的这一原则被税务机关运用到了所有交通运输业务的工具租赁中,即只租工具的按“租赁业”征税,既租工具由租人的按“交通运输业”征税。比如在对于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有运输工具包括自备、承租和总公司、母公司拨入。这里的承租在税务机关掌握中一般是只租车不租人,如果人车同时租时,不认定承租方是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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