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上述条款规范了律所个税计征的具体计算口径,律师事务所应该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各项支出,同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提高律所税务合规性水平。
三、严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政及刑事风险
律所税务风险管理存在几个“雷区”,其中尤其应该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行政及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华税律师曾接到多次咨询,了解到一些律所购买“发票”抵扣成本,这种做法在“营改增”后,必须彻底杜绝,否则律所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四、最大化利用各项税收政策降低税负
相比较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律师业是轻资产的服务行业,业务类型简单,收支构成较为单一,因此税务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小。律所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使得各项支出能够充分的扣除。比如,按照新的《办法》,律师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再比如,律所可以将个人与律所的混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以计算扣除折旧等;此外,律所发放工薪律师工资和年终奖中,可以充分利用个税的临界点效应,降低员工实际税负,同时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正所谓“宁可少发千元,不要多发一元”,等等。
最大化利用税收政策的前提是充分了解中央及地方的税收政策,因此,律所应该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学习。
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律所与税务机关双方在立场和对税法的理解不同,对一些事项的认定以及计征口径出现不同看法,也实属正常,通常情况下,正确的沟通是化解异议的最佳选择,华税律师也建议,律师应该提高对税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提高危机化解的能力。尤其是,《税收征管法》修改在即,伴随着预约裁定、税额确认、税务争议和解等制度的修订及通过,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对于律所的税务管理将更加重要。
小结
律师行业在各项税制改革快速推进的过程中,面临各种税务风险和挑战,华税律师建议,律所的管理者应该充分的关注这些税制改革,加强研究,明确律所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在上述五个方面提高税务风险防范能力,对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规模较大的律所而言,则应该从税务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律所运营的税务规范化水平。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