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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新政下律师业如何控制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400
     

    编者按: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律师行业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1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在国家不断强化律所查账征收的背景下,新政的出台对于律所的税务管理带来了新的影响,本期华税律师聚焦律师业税务风险管理,探讨在营改增以及诸多税收新政出台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如何控制税务风险。
      
    当前中国律师业面临外部税务环境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查账征收逐步成为趋势,其中,尤以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最为突出;二是以营改增为代表的税制改革异常频繁。2012年以来,不同地区的律所前后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律所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2012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口径问题,2015年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鉴于多年来中国律师业主要实行核定征收,许多律师事务所在上述两大背景下,对潜在税务风险没有充分的认知,对于如何进行税务管理出现许多困惑,华税律师认为当前律师业税务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大方面着手。

    一、强化各种税务凭证的取得和管理
    在查账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诸如,办公室租赁费、工薪律师工资薪金、律师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会议培训费用等等,尤其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体系下,律所流转税负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认主要是取得合规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国家设计了严密的控制体系,以确保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纳入监控范围。

    因此,律所应该全面加强各种凭证、发票的管理,对于大型律所而言,可以增设相应的职位,提高对各种凭证、发票的合规性审查。

    二、提高账务核算及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定程度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的规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建设,新的《办法》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律所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上述条款规范了律所个税计征的具体计算口径,律师事务所应该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各项支出,同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提高律所税务合规性水平。

    三、严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政及刑事风险
    律所税务风险管理存在几个“雷区”,其中尤其应该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行政及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华税律师曾接到多次咨询,了解到一些律所购买“发票”抵扣成本,这种做法在“营改增”后,必须彻底杜绝,否则律所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四、最大化利用各项税收政策降低税负
    相比较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律师业是轻资产的服务行业,业务类型简单,收支构成较为单一,因此税务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小。律所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使得各项支出能够充分的扣除。比如,按照新的《办法》,律师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再比如,律所可以将个人与律所的混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以计算扣除折旧等;此外,律所发放工薪律师工资和年终奖中,可以充分利用个税的临界点效应,降低员工实际税负,同时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正所谓“宁可少发千元,不要多发一元”,等等。

    最大化利用税收政策的前提是充分了解中央及地方的税收政策,因此,律所应该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学习。

    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律所与税务机关双方在立场和对税法的理解不同,对一些事项的认定以及计征口径出现不同看法,也实属正常,通常情况下,正确的沟通是化解异议的最佳选择,华税律师也建议,律师应该提高对税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提高危机化解的能力。尤其是,《税收征管法》修改在即,伴随着预约裁定、税额确认、税务争议和解等制度的修订及通过,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对于律所的税务管理将更加重要。

    小结
    律师行业在各项税制改革快速推进的过程中,面临各种税务风险和挑战,华税律师建议,律所的管理者应该充分的关注这些税制改革,加强研究,明确律所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在上述五个方面提高税务风险防范能力,对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规模较大的律所而言,则应该从税务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律所运营的税务规范化水平。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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