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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9]1000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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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财税[2009]1000号 发文日期:2009.5.27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组合同(协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外,还应报送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重组类型界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类); 2.重组完成时间; 3.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包括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和当事人; 4.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 5.重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 6.经济业务的作价; 7.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件; 8.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 9.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 10.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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