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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计税单位乘用车
    〔按发
    动机汽
    缸容量
    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
    其他车辆整备质量每吨不包括拖拉机船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1号                                               2012.1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的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公共交通车船,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前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具体公共交通车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第五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年税额备注
    1.0升(含)以下的60元
    1.0升以上至1.6升
    (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
    (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
    (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
    (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
    (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
    中型,每辆4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每辆66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
    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0元
    专用作业车60元
    轮式专用机械车60元
    摩托车每辆36元
    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执行;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相关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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