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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394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              2011.9.27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1]11号)规定,从2011年7月7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番禺、花都、南沙区,从化、增城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项目和标准  (一)酿酒企业在生产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  (三)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0.5%计征;  (四)市内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等)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二、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流程  (一)申  报  价格调节基金按季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上季应缴数额,并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今年办理申报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前。请各缴纳义务人带齐以下资料办理:  1.《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  办理申报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登记表》和《申报表》可在广州价格信息网(http://www.gzwjj.gov.cn)下载。  (二)缴  纳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为征收期。请各缴费单位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已签订的,不需重新签订),并在签约账户中备足资金以便直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划扣不成功或未签订《ETS协议》的单位,请在征收期内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  逾期不申报或缴纳将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物价部门:38920633、83228708  地税部门:12366-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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