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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研发费只有在规定范围内方能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412
     

       技术研发费,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必须严格确定研发费用范围,准确计算加计扣除数额,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才能确保税收优惠享受到位。

       研发费用范围有限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于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国家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2年9月下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扩大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即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因此,企业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数额时,必须严格在上述文件规定的13项费用范围内对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凡不在范围内的开支,一律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假设某企业2013年购置了一台价值10万元的设备用于研发活动,当年发生折旧9500元,运行维护费5000元。按规定,企业发生的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发生的设备购置支出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假设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开发一种新产品,2013年B公司发生研发支出20万元,同时能够提供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A公司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为20+20×50%=30(万元),B公司不能对发生的研发支出进行加计扣除。

       申请加计扣除时报送资料需齐全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同时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因此,企业在申请加计扣除时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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