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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违法使用的“七宗罪”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94
     
    据山西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山西省的发票违法使用有七大类型的特点,而这七大类型的假发票使用方式,也正是相关部门的严查对象。  发票违法使用,一是专用发票是真票,发票上有具体的货物名称,但无业务或业务不真实。如销货方为扩大销售,多做生意,往往按购货方要求填开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开,而不按实际内容填开。虽然货物名称的填写不会造成销货方少交税,但在现行大量税收减免性政策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给购货方偷税造成可乘之机。  二是纳税人在购销过程中取得或开具的为真发票,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为“详见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为阴阳清单。销货方留存的销货清单是该单位的经营项目甲、乙、丙、丁,而开具给购货方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却是购货方的经营项目子、丑、寅、卯。  三是指纳税人为了把非法支出合法化,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到税务部门的征收大厅交税开票。虽然“虚假代开发票”交过税,却更具有迷惑性。如企业的回扣、提成、点装费、赠送等支出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于是,有的企业想方设法“虚假代开发票”以进行账务处理。  四是发票是真票,但业务内容与发票内容不符,加大费用列支。其中,虚假经济业务开具的发票内容多为 “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打印纸”、“烟、酒、茶”等。如在大型商场购买代金券,将业务项目或名称分成若干“办公用品”开具发票。另外,有些发票内容涉及“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维修费”、“修理费”、“网络维护费”等事项,且发票金额较大。  五是开具、取得作废发票。这种情况多为购票方购买发票后未在限期内用完即走逃,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然后自开或转借他人开具此作废发票。  六是开具、取得假发票。这种情况指税务机关从未印制、入库该发票,但企业开具取得该发票。检查过程中,通常发现该发票某税务机关并未印制、入库过该号码发票,但企业开具取得此号发票。  七是相互借用发票。在发票检查中发现,甲方发票借给乙方开具的情况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发售发票给甲方,但发票销货单位名称和税号为乙方。  山西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不但要检查纳税人的进项发票,而且要检查专用发票的填开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必要时要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看。除检查发票数量与金额钩稽关系是否失真外,也要配合检查货物流、资金流等情况。同时,通过延伸式检查、协查等进行追踪调查,若发现可疑经济业务,会借助外调取证等手段进一步查明发票本身的真假和该发票所涉及业务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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