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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布修改海关稽查条例,企业如何解读未来稽查重点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911
     
    背景

    1997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到目前《稽查条例》已实施将近20年,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因此海关总署重新起草了《稽查条例》,并由国务院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多次研究修订后,国务院于6月19号签署通过,7月11号正式发布《稽查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在原基础上增加了3条、2款,删除了2条,修改30余处。

    本期中国税务快讯对《稽查条例》重点内容、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总结企业可能关心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提示,供相关进出口企业参考。

    修订重点

    此次颁布实施的《稽查条例》重点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变化,增强海关执法的规范性,体现海关稽查职能重心逐步由“查”转变到“管”的趋势。强化后续监管,以便“前端”可放得开,作为重要的保障和支持,此次《稽查条例》的主要变化包括:

    1.明确海关稽查范围及期间

    重点体现海关稽查是与“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和“有关进出口货物”相关,同时也规定海关稽查不仅局限于进出口货物,也延伸至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

    关于稽查期间,明确“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同时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期后的3年在稽查范围内,进行了明确。

    2.说明了海关确定稽查重点的依据

    《稽查条例》规定,海关根据“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因此企业的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3.规范海关稽查

    规范海关稽查程序

    根据中央依法行政相关要求,中国海关越来越注重执法程序合法性,《稽查条例》对海关稽查的事前告知、执法要求、稽查结论意见征求及送达程序等进行了规范。特别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规范海关稽查处理

    海关稽查会影响到稽查人进出口货物、企业经营、进出口行为等,为规范进出口秩序,消除执法不统一对被稽查人的负面影响,《稽查条例》第四章专门对不同稽查情形下的海关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海关稽查处理行为提供执法依据,也是对海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强调海关依法行政,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4.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企业自律管理

    《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主动向海关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解决了一直以来企业自律管理方面较高层级执法依据缺失的问题,从行政法规层面对企业自律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将自律管理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明确电子数据管理

    近年来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深入到进出口贸易各个环节,因此《稽查条例》明确海关稽查也不再局限于被稽查人纸质单证,计算机系统记录、电子数据等也应纳入海关稽查范围,同时也明确了计算机保存的会计记录、相关电子数据的效力等问题。

    对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当前中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新形势下,海关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行政管理工作势必将有更大的发展,前期各地海关在海关稽查中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此次《稽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做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毕马威观察

    《稽查条例》整体上是适应新形势发展,对规范海关执法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展望未来,企业需关注以下问题:

    关于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前期在部分海关开展了自律管理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对自律管理进行了规定,为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和渠道。广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和运用自律管理方式,提高贸易规范化水平。

    关于中介机构参与稽查。《稽查条例》为海关、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稽查提供了法规依据,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效力进行了明确。企业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更好的完成海关稽查。我们了解到海关后续将出台相应配套管理规定,毕马威将持续关注。

    关于信用管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作为海关稽查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深入到越来越多海关业务环节,作为海关稽查重点确定的依据。企业需继续加强信用管理水平,积极提升海关信用管理层级,并继续关注中国海关在该方面动向,并适时做好提前准备。

    关于企业账务处理。新条例增加了对被稽查人账册处理的要求,如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应提高账册资料管理水平,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意见,完善建账机制,并以落实。

    其他方面:

    ◇《稽查条例》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因此相关非进出口企业也同样对此加强关注,配合好海关稽查部门的调研活动。

    ◇《稽查条例》进出口单证的保管期限进行了明确,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提请企业应加强内部档案管理,避免因单证管理原因影响海关稽查。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针对发展变化的海关稽查环境,建议相关进出口企业做好应对准备,毕马威可以提供的协助包括:

    协助企业加强海关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管理,包括企业的通关操作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减免税设备管理、外汇管理等;

    协助进行高级别信用企业(AEO等)申请及认证,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包括提前评估、问题改进、资料准备、申请递交、后续跟踪、认证协助等;

    协助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健康检查”,查找并评估相关潜在风险,优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建设;

    提供企业自律管理协助,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协助企业配合海关稽查,就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出具专业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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