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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国税函[2012]1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17    来源:   阅读次数:90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109号                                       2012.5.14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准备工作的通知》(电税便函[2011]239号)的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被定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第二批试点运行单位之一。此次数据库升级涉及系统较多,数据量巨大,且由于升级期间,审核系统需停机迁移数据,涉及到退税审核系统的相关业务也需暂停办理,影响较大。为此,我局制定了以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法,请各单位、出口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一、系统数据库升级时间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定于5月30日-6月10日停机,进行数据迁移,6月11日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二、审核系统升级对相关系统和业务的影响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1.审核系统停机,系统升级之前需要审结在途数据,如不能及时审结的单证,需将申报数据撤出审核系统。
    2.暂停办理各类《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等需要通过退税审核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书,如确需办理的,可先出具纸质证明,待系统升级上线后再进行电子申报审核及出具电子证明。
    3.暂停办理后台冲减外贸出口退税数据。

      (二)CTAIS系统
    在CTAIS进行过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其相关税务信息变动时,数据会即时同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因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期间,出口企业暂停办理以下业务,以免造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紊乱:
    1.出口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包括国地税联合办证出口企业)。
    2.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变动等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2)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3)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错误更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调整;
    (6)转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审批;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
    4.开具出口退税的“收入退还书”。

      (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CTAIS的“征退税衔接”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CTAIS之间的生产企业“两表衔接”数据同步于每月26日、28日进行,因此此次数据库升级对26日、28日的数据同步不会造成影响,但5月30日-31日审结的退税数据将不能同步到CTAIS,需要在系统升级以后做手工同步。

      (四) 远程预审系统
    在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远程预审”与退税审核系统之间不能同步数据,暂停出口企业远程预审。

      (五)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
    在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与退税审核系统不能同步数据,但可以照常使用。

      三、对系统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要求
    (一)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要求
    1.5月份退(免)税申报:各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必须在5月15日前完成当月(非税款所属期)的出口退(免)税申报,5月15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含外贸企业备案单证转正式申报的),外贸企业单证备案除外。
    2.6月份退(免)税申报:6月1日-10日期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暂停受理预审、远程预审及电子申报,外贸企业单证备案除外。6月11日起系统恢复受理预审、远程预审及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日期延至6月15日。

      (二)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
    5月30日-6月10日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期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暂停办理以下业务,6月11日起恢复办理:
    1.暂停受理、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单证
    各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必须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所有在途数据的审结审批工作。
    如单证审核期间需要函调或存在其他审核疑点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审结单证的,审核人员必须在29日将尚在审核区的申报数据及预审数据撤出退税审核系统,保证退税审核系统不再存有在途数据。
    外贸企业应暂缓、暂扣的退税单证,也必须在5月29日前(含29日)先审结,审结后暂不予以退税。
    2.暂停远程预审。
    3.暂停办理各类《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等需要通过退税审核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书,如确需办理的,可先出具纸质证明,待系统升级上线后再进行电子申报审核及出具电子证明。
    4.暂停办理后台冲减外贸出口退税数据。

      (三)对CTAIS系统的要求
    5月30日-6月10日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期间,CTAIS暂停办理以下业务,6月11日起恢复办理:
    1.出口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包括国地税联合办证出口企业)
    2.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变动等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2)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3)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错误更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调整;
    (6)转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审批;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
    4.开具出口退税的“收入退还书”。

      (四)对生产企业“两表衔接”的要求
    为保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两表衔接”,5月28日-29日才审结单证的“免、抵、退”税企业应等系统升级完毕、税务机关手工同步审批数据到CTAIS并销号后,再进行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对出口退税相关业务的要求
    1.各单位应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
    因5月30日-6月10日期间退税审核系统停机,5月份退税审核时间有限,各审核人员应加快审核进度,集中精力审单,以保证在5月29日前(含29日)将已申报数据处理完毕。

      2.及时对出口退(免)税未审结单证进行清理
    由于在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之前,需要清理审核系统里的所有在途数据,因此,如企业申报单证未能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审结的(含以前所属期因函调等原因未审结的所有单证),必须全部撤出退税审核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科于5月27日将退税审核系统在途数据清分发送各主管区分局及直属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审核人员应及时清理在途单证,如确实无法在29日完成审结的,应在29日将审核区内申报数据(含预审数据)撤出审核系统,确保在5月30日之前退税审核系统在途数据清理完毕。

      3.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出口审核系统升级的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此次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尤其是涉及企业权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区分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对企业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各办税服务大厅、纳税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基层分局进出口税源管理科、直属分局各相关科室等应张贴《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分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见附件2、3),广泛宣传,深入解释,争取企业积极配合,确保出口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顺利完成。

      4.出口企业资格查询与确认工作的办理
    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在受理业务时,需先确认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是否为在CTAIS进行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为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查询方式可通过CTAIS的“出口退(免)税认定信息查询”或“单户查询”模块查询确认。同时,直属分局将于5月29日下发全市已在CTAIS进行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名单,以供文书受理岗区分办税企业是否为出口企业用

      5.直属税务分局要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备份工作
    因退税审核系统数据迁移存在风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在数据库升级前应进行系统数据备份,同时请各出口企业务必将29日前(含29日)仍未审结单证的退(免)税申报数据自行做好备份,供系统正式上线后进行退(免)税申报用。

      6.对直属税务分局外贸企业单证备案工作的要求
    (1)5月份申报:为确保审核人员有足够时间处理前期已受理的申报单证,建议各外贸企业在5月份申报期内将拟申报退税单证进行备案,下期再做正式申报。
    (2)6月份申报:因6月1日-6月10日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暂停受理企业电子申报,各外贸企业可在此期间做退税单证备案,6月11日-15日再做正式申报。

      附件:
    1.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的背景介绍
    2.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外贸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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