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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案例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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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还有二档低档税率,即13%和零税率。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2)粮食复制品 (3)食用植物油(4)自来水 (5)暖气、冷气、热气、热水(6)煤气 (7)液化石油气(8)天然气 (9)沼气(10)居民用煤炭制品 (11)图书、报纸、杂志(12)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 (13)化肥(14)农药 (15)农业机械(16)农用塑料薄膜 (17)金属矿采选产品(18)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19)煤炭 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税率为零。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并不太重,但对于进项税额很少甚至没有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就较重。 【案例9】 【案情说明】 中龙塑料有限公司2007年1月12日购进A原料600元,进项税额为102元,生产出甲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元。 【计算分析】 中龙塑料有限公司实际税负为6.8%(170-1021000×100%) 【案情说明】 天强电子有限公司2007年1月12日购进B材料200元,进项税额为34元,生产出乙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 【计算分析】 天强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税负为13.6%(170-341000×100%)。 【比较说明】 天强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税负是中龙塑料有限公司的2倍。 为了减轻进项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生产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除了按销项税额扣除进货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外,也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纳税人无论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方式计算纳税,还是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计税方法一经选定以后3年之内不能改变。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典当物品,经营旧货单位销售的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自2002年1月1日起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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