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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筹划思路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文件中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定: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在省范围内连锁经营企业,报经省级税务机关会同省级财政厅审批,对连锁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预缴、总部清算缴纳,各连锁店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年终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税款结算。为此,税收筹划思路如下:第一种:建立省内跨区食用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方式及会计核算符合《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省内跨区经营并由总部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其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并按收购价的13%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同时系统规划好企业进货及销售业务。  在进货方面,企业可与农业生产者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同时建立与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者与农户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使连锁经营企业、农户与农业生产者组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  为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降低流通成本,可建立自己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内的农产品冷链业务与对外的经营业务分开核算,对外经营业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兼营”征收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本筹划方案中的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和试点企业条件及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第二种:组建省内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企业集团。  集团内部设立农业生产及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机构,其中农业生产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规模及产业要跻身于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增值税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收入免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开发费可加计扣除。  在经营方面,农业生产部门要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同时要销售部门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农产品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其销售机构筹划方案按第一种筹划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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