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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发布时间:2011/11/23    来源:   阅读次数:648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年终一次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纳税年度分次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税法规定按年计算。纳税人在一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收入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分次取得收入的预交办法可实行按次定额预缴,也可采用个体户分月预缴的办法。

      (二)会计核算

      支付给个人承包、承租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支付承包所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判定原则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分项所得税制模式,应税所得难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交叉界定的情况,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及时、正确的纳税申报。在判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时,要注意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和联系。

      承包或承租人拥有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其收入水平完全由经营状况好坏而确定,其收入性质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承包或承租人并不真正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仅根据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其经营获利可得到一定的奖金或提成,经营亏损,受到一定处罚,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赔偿金,除此以外,其仍可按月或按次从企事业单位取得固定的报酬,该承包人或承租人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包人变更发包企业工商登记,并按其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从事商务活动的,其所得的承包经营收入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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