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付款项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不一致可否抵扣?
     发布时间:2012/4/6    来源:   阅读次数:692
     

        问:某企业外购一批货物,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款未付,请问此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企业将款项支付给销货方的个人账户,是否还能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未支付货款,如未发生下列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货款汇入与开具发票单位不同的个人账中,不予抵扣。建议规范操作,减少纳税风险。  

    相关文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修改 2024-04-25
    ·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的影响探讨 2024-04-25
    · 被判定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2019-11-26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2019-11-26
    · 被判定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2019-11-26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七大类29种情形 2019-11-26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018-04-28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 2018-04-28
    · 企业供应链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株连”风险管控——从走逃(失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说起 2017-01-05
    ·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加收滞纳金? 2017-0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