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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发[2012]3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4/15    来源:   阅读次数:90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地税发[2012]30号                          2012.3.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融资成本加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省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要充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积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税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扶持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1、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小型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1、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500元。
    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
    5、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6、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大力优化纳税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政策,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原则;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等行为的发生;定期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通过征管数据分析,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地税网站等对税收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企业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税收政策信息,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对象和程序,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相关优惠。

      (三)强化检查督导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按照管理职责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为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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