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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施行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97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惟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据介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惟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该征求意见稿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在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方面,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该征求意见稿拟取消以前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在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方面,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为基础,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等环节构成。把税额确认作为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专设一章,对税额确认的程序规则、确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规定。这份意见稿同时涉及网络交易征税问题,“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

      该稿中还提出,对于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买卖、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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