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出口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96 |
|
问:出口退税企业已经认证的发票都是放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三项待抵扣进项税款”,实际上企业并没有抵扣。但是,如果企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根据现行红字发票系统管理规定,只要企业发票已经认证,系统都会自动在已抵扣项目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企业开具好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二项进项税款转出额”的“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如何才能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这种情况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含义可以这样理解: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可先将原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予以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转入、转出均按发生时所属月份进行归集核算。 因此,出口退税企业可以将原来待抵扣的发票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予以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