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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国税纳[2010]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6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纳[2010]5号         2010-4-1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服务投诉主要由市局和分局的信访部门受理,纳税人也可通过12366(包括分局投诉热线)、税务网站(包括分局子网站)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服务投诉。对属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属于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在一个半工作日内转纳税服务部门。  二、纳税服务部门收到纳税服务投诉后,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并在一个半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审查受理后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纳税服务部门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分别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调查过程中发生《办法》二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应终止调查。  四、纳税服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纳税服务部门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部门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与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需要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填写《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需要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填写《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五、市局认为分局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并填写《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局的,由市局负责受理;投诉已由分局先行受理的,转市局处理。市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分局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分局纳税服务部门收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权限的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单位处理。  对于纳入“纳税人呼声”处理的纳税服务投诉,按“纳税人呼声”处理机制办理。  六、纳税服务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期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纳税服务投诉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投诉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转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八、分局应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每半年向市局(纳税服务处)上报情况报告,上半年情况在7月31日前上报,下半年情况在次年2月15日前上报。为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局将定期对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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