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395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税种】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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