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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68
     
    1.我是经营家电的个体工商户,现在正在推广家电下乡活动,我店是家电下乡的一个销售网点,销售的家电下乡政府补贴产品必须要正式的税务发票。请问:我们该如何领取发票? 答: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经营户销售家电产品收取款项,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上游家电产品供应商销售产品时,也应向您开具发票。二、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三、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哪些自产货物可按简易办法6%征收? 答: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我是从事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4.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使用发票预交税款的比例是4%还是3%?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5.我公司是销售二手车等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该怎么纳税?怎么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一律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可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6.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有没有90天的时间限制?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目前仅适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没有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也没有规定90天的时间限制。可以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官员审核后开具。 7.申请一般纳税人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解答: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2、税务登记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7、经营场所证明;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我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公司将部分农产品生鲜柜台出租给私人承包,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对此项业务承担何种税收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你公司出租柜台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0. 我公司2007年度发生亏损10万元,2008年度盈利4万元,已预交企业所得税1万元,在报送08年所得税年报时能否直接弥补07年亏损,或者需要办哪些手续吗?多交税款如何处理? 答复:你好,以前年度亏损额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弥补亏损需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手续,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可办理抵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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