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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267
     

      近年来,浙江影视产业发展较快,成为继北京之后又一影视大本营,涌现出了诸如“影视第一股”华谊兄弟、“电视剧第一股”华策影视等一大批优秀影视龙头企业,形成了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西溪文化创意产业园和海宁中国文化影视文化产业园等多个影视集群。2014年,浙江影视业受益于“营改增”改革试点,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全年经营收入达250亿元,影视节目制作机构884家,居全国第二位。“影视浙军”活力勃发,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政策红利明显产业分工细化

    营改增”试点行业总体减税效应显著。试点一年多来,广播影视服务业减负效应明显,有效激发了企业发展壮大的活力。2014年,浙江一般纳税人影视企业平均税负为3.5%,合计减税3.9亿元。

    政策红利对试点行业发展壮大产生助推作用。一年多来,减负效应催动行业发展壮大,社会投资影视产业的热情高涨。截至目前,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投资影视文化产业的企业达680户,比“营改增”前增加290家。其中,华谊兄弟、长城影视、新丽传媒、唐德影视等16家企业已经或正在通过各种形式成为上市公司。2014年,该实验区实现税收14.4亿元,纳税超百万元企业达85家,比2010年新增47家;纳税超千万元企业23家,比2010年新增21家;16家上市、拟上市企业上缴税费5.5亿元,占实验区总税费的38.1%。

    有效促进了影视业产业分工精细化。实施“营改增”前,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拍摄、剪辑、制作和发行等可能都由一个公司统揽。实施“
    营改增”后,因为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税款,影视企业可以把自己不专业的业务交给其他企业去做,专心做好自己的主业,从而使整个影视产业链分工更加专业、精细,经营模式也更加灵活。截至目前,浙江省东阳市已累计成立了253家从事影视要素服务的工作室,其中,“营改增”后成立的就有192家,专门从事艺人经纪的艺人工作室183家。

    改革进程偏缓制约行业发展
      
    进项抵扣率低,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上升。影视产业归属于智力密集型产业,其主体成本支出大多体现在人力资源及无形资产上。如剧本稿费支出、版权购买支出、演员片酬等。而这些支出囿于当前税制结构,往往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数据显示,2014年,浙江交通运输业抵扣固定资产达6.7亿元,而影视企业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778万元。

    多重政策和市场风险依旧制约行业发展。目前,影视业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一些掣肘。比如,电影票房收入需征收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且缴纳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能扣除;广告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造成了重复征税;鼓励影视产品出口的税收扶持力度还不够大,自2003年开始电影、音像制品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出口退税在企业利润中占比下降。同时,影视企业在上市融资、防止盗版、作品审查、差异化竞争等方面风险依旧很高。比如今年开始实施的“一剧两星”政策将使电视剧制作企业卖片收入减少、投资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更趋白热。


    税制改革进程偏缓,导致整体减负效应“打折”。随着电信业顺利实现“营改增”,“营改增”行业的原营业税占比达到了16%,但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业等占比超过80%的行业仍然游离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尤其与影视产业息息相关的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影视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

    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产业发展
      
    ——全面推进“
    营改增”,稳步降低税负。“营改增”后,影视企业税负增减参差不齐。其中,影视制作和放映企业因进项抵扣成本较少,容易造成税负增加,尤其是影视制作公司主体成本支出大多为人力资源及无形资产,而人工支出在现有税制下是不能进项税额抵扣的。建议陆续将金融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全打通增值税链条,进一步扩大企业进项抵扣范围。同时,对制作电影数字媒体和音乐产品企业比照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实际税负超3%部分给予先征后返。

    ——抓住改革机遇,整合优势资源。建议有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影视文化产业,促进创意经济、新媒体、互联网金融与影视业无缝对接,进一步培育壮大影视业持续发展主体。尤其是要抓住全面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机,大力整治基层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返还等“土政策”扰乱影视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区域恶性竞争,营造各影视基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格局。

    ——完善财税金融政策,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影视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影视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演、编剧、摄影、配音、创意人员等影视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适当提高影视文化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用上的加计扣除比例,激励企业吸引高新技术人才。建议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且对缴纳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扣除,从而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

     点评:幕后也精彩
      
    从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同交通运输业及其他6个现代服务业一起在全国范围进行“
    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减负效应催动影视行业发展壮大,也有效促进了产业分工精细化。当然,在试点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进项抵扣率低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上升;多重政策和市场风险依旧制约行业发展;税制改革进程偏缓导致整体减负效应“打折”等。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在试点过程中分析、总结出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税务工作者从稳步降低税负、整合优势资源和完善财税政策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应该看到,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播影视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相关产业链的形成,意义深远。广播影视企业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从健全财务、规范管理等方面出发,借助新政提供的发展机遇,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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