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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办函[2011]4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7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1]448号                      2011.7.2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平价商店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物价保民生的重要作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工作  (一)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求,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今后3年(含今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力争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尚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级以上市,须于今年年底前设立。  (二)拓宽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渠道。各地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采取向社会征收或由财政统筹安排的方式筹集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其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统一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各地要切实防止将缴纳义务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消费者。行业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予以支持(省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核定、减缴、免缴和缓缴的相关政策,依法据实核定应征数额。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应征数额开展代征工作,应收尽收,加大欠费催缴力度,对逾期未缴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连续2个征缴期拒缴或欠缴的,物价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四)明确使用重点。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体临时价格补贴,支持“菜篮子”建设和“三项建设”。各地启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供销系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销对接建设平价商店,推进省“菜篮子”工程、蔬菜市场及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等建设。  (五)确保使用效益。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由物价部门与扶持对象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确保扶持对象切实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六)建立收支台账。各级物价部门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台账,分笔详细记录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结余等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七)加强监督审计。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及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需要开展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和物价局研究制订。  三、加强组织保障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等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  (九)制订出台考评办法。省物价局要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考核办法,对价格调节基金设立、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目标考评。  (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重点宣传本地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推进“三项建设”,稳物价保民生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和经验,营造有利于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深入开展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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