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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8]875号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基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应包涵着另两个原则,就是“真实性原则”和“合理怀原则” ]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如果:“签订合同”A、商品发出,丢失与毁损与本企业无关(满足一个条件)B、商品没发出,还在你库里丢失与毁损与本企业有关(没满足条件)C、价格已确定,无论市场怎样波动,不涨价也不降价(满足一个条件)D、价格未确定,一是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二是具体销售价格有待于商榷(没满足条件)如果:“未签订合同”按着信誉供货或不需要签订合同,如果符合AC情况,也应确认。※ 我个人认为:是否实际取得收入或是否开出发票不是重要条件。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1、2不需要解释。3需要判断,如销售电梯、重要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必须在“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4代商品只要“代销清单”开出就应确认]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这是两层意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开竣工的商品房(门市房,使用10年)后回购,销售时按实际收入确认,回购时按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如果销售商品房“图纸”,应该是不符合销售条件,(有证据表明)是融资。以4000/㎡销售,承诺两年后4500/㎡回收。收到4000/㎡时确认为负债(应收款)。4500与4000的差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是不是我这样理解,我不敢肯定,看以后专家怎样理解吧。]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不是新生事务,不解释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关于金额的确认《新税法解析》是这样解释的:(1)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认;(2)现金折扣——扣前金额确认(3)商业折扣——扣后金额确认(4)销售折让——冲减当期收入(5)销货退回——冲减当期收入(P77)看来符合本文件原则。是不是以下文件废止了?大家自己分析吧。国税函发[1997]第472号  1、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如:建安、勘察设计等]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是否做到:“可靠估计”仍需职业判断。对于不能“可靠估计”的,在不确认收入的同时,也不能扣除对应成本,否则不符合“配比原则”]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这些方法可取,但前提是要有“可靠估计”的数字 ]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如:建筑工程5000万元,上年10月动工工期18个月。上年已确认收入600万元,成本510万元。到年底完工进度为80%,(假如该项工程的计划利润率为15%)实际累计发生成本3000万元。计算:   当年确认收入: 5000×80%-600=3400当年确认成本: 5000×(1-15%)×80%-510=2890虽然实际成本发生3000也应按2890结转,相反,实际发生成本小于应确认成本时,也应按本计算方法估算。(润率为15%,不一定与实际相符,只是为举例)]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这要看提供劳务的对象,如果属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跨期的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属于销售商品并安装(增值税)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如:广告费,广播、电视发布,报刊、杂志发表于公众面前了,应当确认;广告的制作费,如果跨期,按完工进度确认。]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跨期,按完工进度确认]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服务费,如果按《营业税条例》分析,有诸多项,如果跨期,同样按进度(或受益期)确认。但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如: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软件100万元,另收三年的服务费30万元,这30万元可分3年确认(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要体现合理性原则]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高尔夫球场,多数是实行会员制,一次性交20万元成为(终生或有期限)会员。如本条前一句所说,只是取得资格的,这个会费取得时确认;如果以后不收费,或会员再消费时打折,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我理解:企业的“加盟费”应该是特许权费吧,假如提供的是生产木炭的专利的加盟费,并提供设备等,一次性收取的,当时确认;假如这个特许权费后续服务5年,应按5年确认。]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物业公司,在业户入住时,要求一次性缴纳三年的“物业费”,按提供劳务发生时确认。]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假设:买排烟机(1500元)赠燃气灶(500元),应按“公允价”确定排烟机(1100元)燃气灶(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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