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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地税局个税的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014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青岛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该单位2012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27085.00元。2013年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合同金额9621.17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金额607731.00元。2014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金额999021.98元。上述签订的合同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2年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印花税617.30元及2014年印花税999.00元。

    (二)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12年为员工负担车辆保险费用25632.74元,2013年为员工负担车辆保险费用69351.54元,2014年为员工负担车辆保险费用64271.84元。以上费用均未合并到报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中,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7107.41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70781.29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2673.71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2012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度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617.30元及2014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999.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7107.41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70781.29元,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12673.71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印花税617.30元,2014年印花税999.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2年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印花税617.30元及2014年印花税999.0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43.4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个人所得税7107.41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70781.29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2673.71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281.24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青岛某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82.73万元。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是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石老人社区,经营项目是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特色餐饮街、酒店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健身服务,会务服务等。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赠送个人礼品,2012年支出60000.00元、2013年支出5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等有关规定,应补扣补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12000.00元及2013年个人所得税10000.00元。

    (二)印花税

    该单位2013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20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该单位应按“购销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税率补缴印花税3600.0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款12000.00元及2013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0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3年印花税360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36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600.0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6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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