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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3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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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41号 2006.12.7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来,各地反映对在甲方土地上使用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建设住房,建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房屋分配的情形,是否属于合作建房,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对上述行为,应对甲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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