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489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2015-06-04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一)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
    (二)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82号同期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相关文章: 离境退税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2015-10-10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2015-07-16
    · 北京市首批境外旅客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2015-07-16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新旧政策变化对比 2015-07-16
    · 北京、上海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5-07-16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07-16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7-16
    · 沪国税进[2015]1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2015-07-16
    · 沪国税进[2015]1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2015-07-16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2015-07-1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