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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可否合并缴纳?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18
     
    问: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将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比率为2%,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将按相关法规处罚。  我公司位于广东东莞市,当前东莞市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根据上述文件理解,当地税务部门是否应调整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还是理解为,中央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再增加2%征收率,企业将缴纳5%的教育附加?  答: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属于不同的费种。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条款失效征收的,征收率为2%.而后《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对其进行了修改,征收率改为3%,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有些地区早已开征,如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即已开征,征收率为1%,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也为1%.《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下发后,财政部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也统一为2%.  因此,企业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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