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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的税收优惠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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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去年公司经营不善,实现利润2万多元,今年1月~5月利润不足万元,预计年底利润不超过3万元。请问,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对上一年应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预缴时,将上述优惠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时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但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平时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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