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申报核定,现将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和办理时间和地址通告如下:
一、核定条件
1、持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优抚关系在本市的;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核定在岗残疾职工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首次申报者,需提交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首次申报者,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本人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上一年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发放条例》,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持有残疾职工签字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明细单》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地税部门出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原件。
三、申报时间和地址:
申报时间:2013年6月30日前
申报地址: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厅10号窗口(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