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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及名称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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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原投资方将股权让给一个新投资方,并办妥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后由于市场需要,公司又进行名称变更。我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是否因股权和公司名称变更而须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因而,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缴纳契税,即投资方虽然进行股权转让,但如果土地、房屋权属仍属于原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契税。至于公司名称的变更,如果只是单纯变更名称,土地、房屋权属应不会发生转移,也不需要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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