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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函[2008]7号 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8]7号   发文日期:2008-01-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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