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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8]7号 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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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8]7号 发文日期:2008-01-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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