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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36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现将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政策亮点:
    一是金额“变高”:《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2014年进行所属期为2013年的汇算清缴,仍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范围“变广”:国税总局于4月18日发布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

    注意事项:对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目前《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还无法填列“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这几项,预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将进行修订。申报表修订后,需注意“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的填报。

    三是程序“变简”: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注意事项:
    1、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需正确填报所得税年报附表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如填报0或不填报,系统将自动判别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核定征收企业在申报表未修订前,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申报表修订后,如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涉税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新办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优惠吗?
    可以。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第8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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