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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59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程序,提高税收协定执行质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现将非居民企业需要明确的事项归纳如下:  1、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以及其它条款(不包括国际运输条款)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或免予征税优惠的待遇。  3、备案、审批程序,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备案报告报送到县(市、区)国税局,对备案事项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核,审批事项县(市、区)国税局受理后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由县(市、区)国税局将审批结果送达告知企业;  4、非居民企业享受如下税收协定条款时应提出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5、非居民企业享受如下税收协定条款时应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除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第(1)及需审批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6、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1)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附件2)二份; (3)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按要求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第25栏填写相关内容的,可不提供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居民公司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核证本》复印件二份); (4)委托代理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 (6)非居民企业为“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投资人、注册资本、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经营、人员状况等)(财产收益条款除外)复印件二份; (7)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待遇申请时,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相关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以及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二份; (8)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未在税收协定中列名的,需提供由非居民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二份。 (9)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应装订成册。  7、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件3)三份; (2)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按要求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第25栏填写相关内容的,可不提供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居民公司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核证本》复印件二份);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 (5)出入境时间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项目已完工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或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7)申请为独立代理人的需提供独立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有关的经营资料以及代理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应装订成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附件2: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附件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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