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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将新修正 偷税罪“门槛”或提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43
     
    刑法将新修正 偷税罪“门槛”或提高  经过了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修正案(七)》)出台的日期首次明朗,其中针对偷税、“老鼠仓”行为等在审议中关注或争论较集中的犯罪,在第二次审议后也基本有了定论。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日前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修正案(七)》“大约会在今年三四月份出台”。  涉及偷税罪条款基本维持草案原规定  二审中,围绕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争论较大,特别是对修改较大的偷税罪、“老鼠仓”行为,意见较多。  据悉,《修正案(七)》的草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审时,审议组人员针对该规定争论激烈,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易造成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该款规定应不适用于严重的、数额巨大的——如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行为,并认为补缴税款后,也不应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据我最后得到的信息,目前该款尚基本维持原状,没有根本修改,只是根据审议意见,做了一些表述上的调整和规范。”一位知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  对于该款规定,浙江大学博士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认为,这从程序上提高了偷税罪的认定标准,“显然有利于保护企业家,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统一”。  根据现行《刑法》,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继续维持偷税罪门槛在1万元,企业家显然很容易‘触礁’。”李翔告诉本报记者,所以实践中,往往并不完全按照《刑法》的规定来操作。而这造成了税务机关的两难:如果不提高偷税罪的门槛,也不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立案,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庇护,这样也造成法律实际上被虚置了,“不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提高偷税犯罪的门槛。”  草案规定并非“权宜之计”  有观点认为,上述条款的规定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在立法层面作出的一种法律应对,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就在草案被广泛讨论和关注的时候,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该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给出了10个条款的规定。  《意见》要求,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在特殊的金融危机下实施的这项政策,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唐青林律针对《意见》说,因为很多中小企业是靠企业家个人能力来经营的。一旦企业家被抓,其企业也就很快停滞甚至瘫痪,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失业和企业停产。  但他同时认为,这种政策也只能是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为了追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而做的临时“变通”。等经济形势好转后,应回到正常轨道,不能因为是企业家就进行“法外开恩”。  而就《修正案(七)》的规定是否也是“权宜之计”的问题,唐青林认为,该规定是立法机关对现行刑法所做的修改条款,是很严肃的工作,和《意见》完全不同,绝不能以“权宜之计”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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