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11-21 为保证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缴销。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或本公告列明可继续使用到2013年3月31日的发票外,一律停止使用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无其他地税开票项目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我市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持原营业税《减、免税批复通知书》到主管地税局确认并签章后,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减免手续。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