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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废旧轮胎加工胶粉再生产沥青应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35
     
    问:我公司以废旧轮胎加工成胶粉,再用胶粉生产加工成改性沥青,请问:  1、我公司如果自己收购废旧轮胎,收购环节可否以收购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2、把废旧轮胎加工成胶粉再用于生产改性沥青,这时的胶粉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生产环节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收购废旧轮胎,应取得《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税凭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以收购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将废旧轮胎加工成胶粉的企业,若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销售胶粉给生产沥青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若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销售胶粉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胶粉生产沥青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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