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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该如何代扣代缴车船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79
     
    今年1月实施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保险机构人士打来电话询问,《车船税暂行条例》出台后,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式、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及滞纳金计算的计算方式有新规定吗?  在计算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七款强调,“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第八款规定,“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作出的规定更容易理解,“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如果是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则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属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减税车辆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在具体征缴要求上,国税发[2007]55号第九款表示:“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保监产险[2007]501号第二条第四款又对“往年补缴”作了补充:“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第一,对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第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第三,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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