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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617
     

    现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人车主也逐渐增多,企业中“私车公用”的现象已非常普遍。

    关于“私车公用”的一系列税务问题也不断出现。究竟企业租用他人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主取得收入应如何纳税?墨子之前也写过“私车公用”的文章,但回过头来看看写得还不够细致,为了更好的解决“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墨子再谈“私车公用”。

    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怎么去理解上述条文中的“其”?“其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购入时本身的进项税额呢还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相关的所有的支出进项税额?对些很多专家也解理不一,有的说是购入时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的说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相关的所得进项税额,包括购入时摩托车、汽车、游艇自身的进项税额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汽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作为纳税人应当怎么理解?怎么操作?终于,今年的3月19日总局最终对其进行了解答:

    问题号:234475
    提交时间:2012/03/15
    状态:已回复

    问题标题: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在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在以上项目中,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耗用的汽油及修理费进项税均不包含在内,税法采用列举法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否可以认为除列举之外的均为可以抵扣范围。条例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汽车所用于企业经营中的汽油及修理耗费是企业增值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我们认为汽车用于企业经营所耗用汽油及修理费发生的进项税额应是可以抵扣的。

    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盼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2/03/19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二、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笔者总结如下:
    1、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在租赁费用进行体现)

    三、关于私车公用的几点建议:
    1、公司与车主应签订租赁合同。
    若无偿使用会引起税企业争议,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核定其租金并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用途及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以此证明费用的相关性,减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3、租赁费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

    4、汽车自身的修理费、保险费等应由车主承担的费用尽量不列入租赁合同中,如车主有要求可在租赁费用中协商体现。

    四、车主的涉税问题
    1、车主取得车辆租赁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又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租赁服务。所以,车主租赁汽车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2、如果车主是自然人,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1)车主为外藉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车主为本国个人:由车主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没法定有代扣代缴义务。

    3、如果车主是自然人,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不管是外藉个人还是中国居民只要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自然人车主取得汽车租赁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

    4、租赁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光是单位还包括个人。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汽车等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书立双方应就租赁合同金额按0.1%进行贴花,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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