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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533号 关于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33号    2009-0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和加强税收管理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决定近期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的对象是2009年前8个月各地上报税务总局的重点税源数据,包括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中《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季报表》和《调查问卷》中的全部指标。    主要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各个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看有无应报未报的数据,包括指标当年数以及上年同期数;二是检查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看上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金额单位错误等问题;三是检查监控户数情况,看实际监控范围是否达到税务总局规定的监控标准要求。  二、检查方式及要求  本次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地自查为主、税务总局抽查为辅。    自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各地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质量逐户逐表进行审核检查,更正错误数据,写出自查报告。为方便工作开展,税务总局编制了《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对照表》(见附件),详细列明了各项报表要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采用集中审核、交叉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摸清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提高企业及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考虑到许多地区监控户数较多,本次检查不要求到企业逐户进行核实,但对填报口径理解错误、数据差错频出以及重点税源数据与征管软件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到企业实地核实、辅导,从根源上杜绝错误数据的产生。    抽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数据质量问题突出、自查工作开展不深入、整改措施不健全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促进相关税务机关及企业进一步认识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的措施。抽查由税务总局组织,采用派出检查组、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剖析问题,交流经验,重点整改,共同提高。抽查的具体方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具体安排  各地自查时间为9月下旬至10月末。各地要在10月31日前,将更正后的企业数据和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更正后的企业数据要分月分户上报,以便于集中修正。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更正后的企业数据上报地址为:总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专项检查/国(地)上报数据。  自查报告上报地址为:总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专项检查/国(地)自查报告。  抽查时间安排在今年11月上中旬。抽查完成后,税务总局将对本次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切实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切实把好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努力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促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健康开展,为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打牢基础。      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对照表 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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