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税函发[1990]4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30 |
| |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1990-05-03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