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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贪小便宜吃大亏 两年偷税40万获刑3年再罚款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6
     
        案情回放     王强(化名)在2007年进入一家服装批发市场开店经营,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就一直没有缴税。此后,经人举报,税务部门发现王强的行为后通知其申报纳税,王强却置若罔闻。为此,税务部门将其偷税40多万元的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哈尔滨市市民王强今年38岁,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10月,他进驻哈尔滨市新建立的一家服装批发市场开店经营服装批发生意,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通知王强申报纳税,他却一直不理。据统计,王强偷税数额共计40余万元,偷税金额占应缴税款的98.19%。今年春节后,地方税务机关将王强偷税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日后,王强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犯罪嫌疑人王强涉嫌犯偷税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被告人王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行没有任何异议,但辩称其没有缴税的原因是自己不知道要缴税,而且自己已经将所漏税款全部补缴到税务部门。     近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偷税别存侥幸 小错酿成大罪     刘警官(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某大队长):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综观本案,王强虽是无证经营者,却是法定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税务申报而拒不申报,其行为由漏税转化为偷税,经税务部门稽查,王强共偷税四十余万元,偷税金额占应缴税款的98.19%,偷税数额和比例达到了我国《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标准,因此,王强的行为完全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未办营业执照 也需依法纳税     王国军(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对于偷税罪的主体之一纳税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由此可见,未进行税务登记甚至也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无证经营者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因此无证经营者也是纳税人。这种纳税义务的确定不但有法律依据,也是合理的。既然无证经营者是纳税人,也就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本案中,王强自进入批发市场经营服装批发生意以来,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方面的有关登记,但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法定的偷税行为方式,而且达到了法定的偷税额标准就能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主观意图明显 依法判定偷税     白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而拒不申报,应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出于偷税的目的,拒不申报。本案中,王强在侦查阶段曾否认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他进行税务申报,他也没有收到有关书面通知,而案卷中的文书上也确实显示没有送达王强本人。综观本案证据,虽然文书上显示没有送达王强,但其原因是该市场的管理人员拒不配合,不签字,无奈工作人员进行了留置送达,通知市场税务申报,该事实有证人的证言予以证明。那么,王强本人是否知道该通知内容呢?案卷中显示,在留置送达次日,他本人曾到税务部门咨询,这有力地证明了王强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的明知和直接故意。同时,他本人在侦查阶段曾承认税务机关通知他纳税,该供述也和证人证言相印证。因此,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偷税漏税有别 罪与非罪依法     王凯(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本案中,王强曾辩解自己的行为只是漏税,而且他已经补缴过税款,根本不是偷税。那么什么是漏税呢?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税款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界定偷税的罪与非罪问题,就是偷税与漏税的界限问题。     偷税与漏税的区别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是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而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而漏税则是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行为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对这一危害结果更不持希望的态度。二是客观方面。偷税是纳税人采取变造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则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的记录不符合有关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错误进行了纳税申报等。     本案中,王强刚开始也许不知道开市场要缴税,但是在税务部门通知其进行税务申报而其拒不申报时,其主观上已是逃避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已经很明显。这就是说,漏税行为发生后,漏税者发觉或者被他人发觉予以告知,但漏税者不予自动更正,采取欺骗手段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税款的,漏税行为就转化为偷税行为。但是,偷税行为不可以转化为漏税行为。偷税行为发生后,偷税者主动更正,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未缴或少缴税款,这种事后行为只能减轻其行为的责任,但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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