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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性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税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447
     

    B公司近期决定以购买优先股股权的方式向B公司投入500万元,同时与B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约定整个投资期为5年,投资期内B公司需在每年12月15日按接受投资额的2%向A公司支付利息。此外,投资期满后B公司还需向A公司偿还投资本金500万元。在投资期间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在B公司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也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公司财务人员日前询问,此项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此项投资行为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一方面,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属于权益性投资的范畴,另一方面,被投资方B公司取得投资后,每年需定期向投资方A公司支付利息,也符合债权性投资的条件。对于此类混合投资业务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与B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中提到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按照公告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混合性投资业务利息收入的具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应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年12月15日,将当年取得的利息收入500×2%=10(万元)确认收入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来说,如果与A公司约定的2%在税法规定的利率范围内,那么支付给A公司的25万元(10万元)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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